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杨鹏祥,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住天津市**园**村**号**房。被告人杨鹏祥于2011年4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鹏祥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鹏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鹏祥与被害人祝某某在案发期间同在**站点做快递工作,系同事关系,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鹏祥住在被害人祝某某租住房子内,期间俩人一起互相使用手机在QQ上玩赌博。
2018年10月18日凌晨至1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杨鹏祥利用与被害人祝某某合住的机会,被害人祝某某让被告人杨鹏祥使用他的手机替他玩QQ上赌博,被告人杨鹏祥将被害人祝某某绑定QQ账户的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都输光后,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趁被害人祝某某熟睡之际,私自操作被害人的手机,采用登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借呗和微信账户绑定祝某某招商信用卡套现后解绑等手段,分两次盗窃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共计7979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鹏祥经上网通缉后抓获,所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祝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流水、招商银行储蓄卡流水、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鹏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祝某某和证人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鹏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后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鹏祥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鹏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鹏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0月3日被刑满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鹏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鹏祥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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