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鹏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大街**号街坊**楼**栋**号。2017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鹏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杨鹏飞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让李某某帮其垫还信用卡。后杨鹏飞谎称自己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让李某某帮忙向其卡内转入20万元走账,承诺给予李某某好处。李某某陆续将20万元转入杨鹏飞卡中后,杨鹏飞将上述钱款转出用于个人还款和支出。
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杨鹏飞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苏某某,后谎称自己系“京东高管”,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可以为苏某某办理低利息贷款、挪用公司资金需要周转、合伙发展业务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从2020年1月23日至2月,杨鹏飞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928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款和支出。
3、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鹏飞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寇某某,杨鹏飞谎称自己是“京东高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倒铁砂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020年3月,杨鹏飞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88474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款和支出。
综上,被告人杨鹏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寇某某等三人共计581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三名被害人被杨鹏飞诈骗的事实经过。
2、书证李某某建设银行流水,证实李某某向杨鹏飞银行卡转入共计231800元。
3、书证提取笔录、微信截图,证实杨鹏飞安排王某某强冒充他人与其发送微信,用于骗取被害人信任的事实。
4、书证咚咚网信息截图、虚假证明、工作协调涵,证实杨鹏飞使用伪造的身份和证明欺骗苏某某。
5、书证“探探”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杨鹏飞与苏某某在“探探”软件认识后,编造各种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钱财的事实。
6、书证苏某某银行流水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苏某某按照杨鹏飞的要求转账257900元的事实。
7、书证寇某某银行流水信息、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明细,证实寇某某向杨鹏飞转账58500元,信用卡消费29974元。
8、书证微信截图,证实杨鹏飞手机微信名为时来运转。
9、书证刘某某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实刘某某向杨鹏飞转账20000元。
10、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鹏飞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1、书证到案经过,证实杨鹏飞系被抓获归案。
1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被杨鹏飞诈骗的事实。
1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诈骗被害人的事实经过。
14、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鹏飞的前科情况。
15、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寇某某谅解杨鹏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鹏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鹏飞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杨鹏飞获得了被害人寇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俐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谅解书一份,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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