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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龙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猥亵幼女,2018年12月1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强奸罪, 2017年12月26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在缓刑考验去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猥亵幼女,2019年10月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23时34分,被告人杨龙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C1B018号(伪造车牌)小型现代牌轿车(报废车辆)沿环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环库路**寺山沟村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龙进行检测, 杨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民警将其带至丹江口市**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

2019年8月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从送检的杨龙血液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8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龙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龙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龙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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