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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龙祥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龙祥,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3********,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研究生文化,居民,住个旧市**家园**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龙祥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罪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龙祥指使工人将堆放在个旧市**经贸有限公司真空炉车间内的302.98吨高砷烟尘,转移至该厂区内变压器旁的空地上进行填埋。2019年8月5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填埋物进行开挖调查。经云南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出填埋物浸出液中砷浓度为538mg/L、镉浓度为1.16mg/L,均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规定的砷5mg/L和镉1mg/L的浓度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二、非法采矿罪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龙祥与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个旧市怀源芳圃公共人员隐蔽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龙祥明知道土石方中有锡矿而未向有关部门汇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挖掘出的含有锡矿的土石方共计33443.139吨私自出售或者通过中间人出售、抵押给其它公司或者个人,上述锡矿共计价值人民币35975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龙祥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龙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污染环境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龙祥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四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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