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杨龙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号。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龙龙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龙龙在本市未央路时代明丰苑小区二楼的小九老火锅店打工。2018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龙龙因琐事与火锅店老板发生争执后被开除,遂心情郁闷,即在方新村公交车站附近购买两瓶白酒边走边喝。被告人杨龙龙行至纬二十九街方新村小学门前时看到门前报刊亭后放有一把扫帚,遂用打火机将扫帚点着,后继续沿纬二十九街路南向西步行,行至国税局门前时看到有一处工地围挡,便将其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到塑料麻袋包裹的施工材料上离开,随后该现场起火。之后,被告人杨龙龙继续沿纬二十九街行至文景路,在文景路路东唐安酒店停车场入口处看到一环卫工休息室,休息室旁放有一把扫帚,再次用打火机点燃扫帚,起火后离开。群众发现起火后报警。2018年10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杨龙龙抓获。经未央区物价局认定,三处被烧毁场所的损失均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5证人证言;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龙为了泄愤随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龙龙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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