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杨**因资金短缺,于是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谢勇飞,谎称自己系申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谢勇飞的信任。之后被告人杨**以出售墙纸的名义,并通过伪造假的发货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勇飞钱款共计19160元。收到钱款后,被告人杨**将被害人谢勇飞的微信拉黑,并将所得钱款用于还债。现被告人杨**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证明、收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勇军、章笑连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晓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35878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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