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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州某某有限公司、邵剑炯等走私废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邵剑炯,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绍兴市上虞**进出口有限公司**兼**,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诉讼代表人谭某某,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杭州**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剑炯、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邵剑炯明知其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为获取非法利润,同外商联系、确定购买废塑料的数量、种类和价格后,经文某某代理,利用山东滨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天津口岸走私进口废塑料货物1票8.96吨;经天津开发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代理,利用天津**塑料有限公司的许可证,自天津口岸走私进口废塑料货物10票286.027吨;经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代理并利用该公司许可证,自宁波口岸走私进口废塑料货物2票102.94吨。以上共计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3票397.927吨。

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的**,在明知被告人邵剑炯无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接受邵剑炯的委托,伪报实际收货人,利用其公司许可证为邵剑炯进口废塑料货物2票102.94吨,在上述货物进口后,吴某某联系货代公司直接将货物运抵邵剑炯的**镇**塑料加工厂,由邵剑炯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许可证、报关单、结算单、电子邮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剑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剑炯、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杭州**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国岩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剑炯、吴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共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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