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694号
被告单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股东李雪峰、王某甲、罗某某,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路**号**数码大厦*乙室、*丙室。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雪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盎鸯,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人,住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605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厦**室(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小区**座**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设计院驾驶员,住杭州市上城区**小区**幢 **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雪峰、吕盎鸯、李某某、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雪峰系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总经理,负责公司决策管理。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以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4%-8%开票费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金某某等人介绍,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顶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庚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9781236.00元,税额13045136.63元。
其中,被告人吕盎鸯作为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人,通过联系介绍人李某某、金某某或直接联系受票单位,制作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向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7720050.00元,税额2574708.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介绍人,以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7%左右介绍费的形式介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61800.00元,税额735475.15元。被告人金某某作为介绍人,以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0.5%-1%介绍费的形式介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338340.00元,税额630357.06元。
上述13家单位将票面价税合计金额打入被告单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其掌握的被告人吕盎鸯、周某甲、方某某、叶某某等个人账户,将扣除开票费用后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至受票单位掌控的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税付款凭证、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底稿、税务稽查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方力、赵某某、葛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毛某某、张某丁、姜某某、章某某、芦某某、汪某某、朱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潘某某、罗某某、丁某某、叶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金某丙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李雪峰、吕盎鸯、李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顶峰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雪峰、被告人吕盎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检察员助理:季青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雪峰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盎鸯(1865880****)、李某某(1385785****)、金某某(1306571****)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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