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 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文化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 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他人银行卡及信息资料12套(包含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后出售给他人,其中包括被告人杭某某向他人收买后转售给被告人周某某的5套、被告人杭某某以本人名义办理后向被告人周某某售卖的4套以及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的3套银行卡及信息资料。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苏某某、杨某乙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被告人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秀娟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卷外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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