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杭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46********,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江苏省丹阳市**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施某某经与杭某某预谋,利用杭某某公务员退休的大比例医保报销条件,先后数十次至丹阳市人民医院等地,冒用杭某某身份证挂号,通过杭某某的医保卡支付施某某所配药品,从而骗取国家医保的大比例报销。杭某某在明知施某某冒用其身份、利用其医保卡挂号刷药的情况下,依然将名下医保卡出借给施某某。至二人被抓获,二人累计骗得医保资金人民币6594.1元。
被告人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人民医院就诊统计、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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