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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杭某某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址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杭某某驾驶苏F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双甸镇曙光村三十二组黄某某宅西侧路段,与在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吴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57********,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甲受伤后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取的抽血血样等物证;

2.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1年1月18日

                

附:

1.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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