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7***5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沙王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沙王大桥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纪安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玲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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