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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杭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杭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不予行政处罚;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杭某某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杭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杭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杭某某在其租住的南京市栖霞区**小区**苑**栋**室内,容留丁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杭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女子强制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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