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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杭**,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西街村谢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杭**在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张步口村常庄村麦地西侧挖坑,致使被害人常**不慎跌入坑内,后杭**与常**发生口角,并击打常**左胸部两拳。经鉴定,常**损伤致左侧第5、7、8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毕**、常**的证言;3、被害人常**的陈述;4、被告人杭**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六月四日

附:1、被告人杭**现取保候审(17550******)。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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