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都**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何钧、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杭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门口路边,乘隙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并将其藏匿于马路对面花木丛中。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杭某某返回至藏匿电动车的地点,将窃得的电动车推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幢楼下车棚,准备用于自己骑用。经鉴定,该爱玛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12元。
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荣涛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位于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