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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杭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5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8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6日被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7日,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电话告知被告人杭某某欲购买200元海洛因毒品(两包),两人约好在西安市莲湖区面粉厂对面的加油站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海洛因毒品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随后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提取两包纸质包装白色块状毒品,经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包毒品为海洛因,净重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提取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4月1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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