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杭某甲、杭某乙污染环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杭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杭某甲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杭某乙(被告人杭某甲之父),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50********,汉族,文盲,兴化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杭某甲成立兴化市守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螺帽。被告人杭某乙负责螺帽的清洗工作。被告人杭某乙将清洗螺帽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置,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厂区东侧围墙外无防渗措施的沉淀池。该沉淀池内废水溢满后,通过管道流至东侧夹沟河。期间,被告人杭某乙先是通过循环利用沉淀内废水及抽取夹沟河河水的方式清洗螺帽,后因沉淀池内水泵损坏,遂全部抽取夹沟河河水冲洗螺帽。2020年3月至4月间,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约40余吨。经检测,清洗工段地面排水沟废水中总锰含量为3.8mg/L,沉淀池内废水中总铬含量为6.25mg/L,总锰含量为17.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非法排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余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为人民币64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扣押的抽水泵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进货单据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大自然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分别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杭某甲、杭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成

检察官助理:王晨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抽水泵2台均暂存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