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区**幢**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杭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渝G1****的哈弗牌小型轿车,与号牌为渝AE****的轻型货车司机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发现杭某甲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便报警。为了防止杭某甲离开现场,张某某驾车撞了杭某甲停在路边的车辆。经检测,杭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甲被民警在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杭某甲与张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双方互相不追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抽血照片、谅解书、协议书、非盗抢机动车辆查询证明、非在逃人员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杭某乙、杭某丙、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查获地点笔录、辨认车辆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杭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 云 检察官助理: 殷艺笈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区**幢**号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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