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杭某甲,曾用名杭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川*****置业顾问,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杭某甲与重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日被派遣到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售楼部担任置业顾问,在职期间使用名字杭某乙。2015年4月,赵某某、周某某夫妇到南川*****售楼部看房,杭某甲负责接待并介绍房屋,赵某某、周某某夫妇看中报价为5000余元/㎡的*****26幢1-1-2房屋。经与杭某甲商议,商定由杭某甲向**公司申请更低售价,赵某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后杭某甲针对该房屋向**公司申请到4551元/㎡的售价。2015年4月27日,周某某与**公司签订选房确认书。2015年5月8日,赵某某将6万元好处费转入杭某甲提供银行卡账户。2015年7月10日,由杭某甲经手,周某某与**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551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房屋。
被告人杭某甲于2020年4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基本情况、关于派遣员工杭某甲的情况说明、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表、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公司情况说明、*****洋房选房协议书、重庆市商品买卖合同、*****一期26号楼价格上报表、房屋销售专用收据、供款时间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的回复、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杭某甲银行卡交易记录、赵某某购房资料、**公司*****一期26号楼价格上报表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周某某、毕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甲在担任**公司南川*****置业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周铁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
*-*-*家中(电话1888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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