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镇平县公安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报案称:其在微信上与微信好友“喵酱”(杭*)聊天,被告人杭*向其推荐自己的另外两个微信号一个叫“*翔科技客服-工号059”和“花好月圆”聊天时称自己是出售手机的,通过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王**向被告人杭*转账23270元钱用于购买手机。被告人杭*一直未发货,随后被害人到镇平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翠
万 克
附:
1.被告人杭*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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