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杰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巷*号,现住址:玛纳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50分,被告人杰某酒后驾驶新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镇通往**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村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滑倒路基下,造成杰某身体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人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杰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使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阿力木江
2020 年4 月 13日
附:
1.被告人杰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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