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杰某甲,男,国籍不明,1999年**月**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住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以上基本情况系其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国籍不明,2000年**月**日生,佤族,文盲,住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以上基本情况系其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三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两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 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在“李董事长”(另案处理)的指示下,分别招募了11名缅甸籍人员前往中国山东省的渔场打工,并收取好处费数千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在明知进入中国境内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件,仍组织上述人员从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勐冒县出发,采用绕关避卡等方式,偷越中缅边境线至云南省沧源县,并和“李董事长”联系的驾驶员师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师某某明知上述人员系缅甸人,进入中国内地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件,仍组织两辆面包车将上述人员从云南沧源边境管理区,采用绕关避卡等方式偷越至云南省昆明市,并收取车费7000元。后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又组织上述人员前往山东省。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与上述11名缅甸籍人员在途径G15W高速公路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遣送出境决定书、个人简历管理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指纹捺印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连某某、也某甲、也某乙、山某甲、赵某某、杰某乙、山某乙、杰某丙、早某某、岩某某、山某丙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附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师某某违反中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组织10名以上缅甸籍人员以绕关避卡等方式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境内,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悦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杰某甲、毛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476901****;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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