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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杲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杲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19时许, 被告人杲某某驾驶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沿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泉羊汤门前时,与对向从某某驾驶的蒙DF****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 造成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26.3mg/100m1 ,达到醉酒标准;经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杲某某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喀喇沁旗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杲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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