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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45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北**号楼**楼**户,系**公司**贷业务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被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的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自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斜村行驶至新兴路与五矿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解放军第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713号;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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