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92********,蒙古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锡市**家属楼**号楼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松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蒙H*****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锡市重庆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右前轮撞到北侧路基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432号鉴定文书显示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根据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52502120190000349号道路责任认定书认定: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图。 2、证人证言:韩某某、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松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432号鉴定文书。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52502120190000349号道路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于锡市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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