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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板买发、沙小长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沙小长,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板买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在盈江县新城乡**村**组坚果基地路边的窝铺内共同贩卖给克某某30元、10元、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三次。

2、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在盈江县新城乡**村**组坚果基地路边的窝铺内共同贩卖给沙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沙小长在盈江县新城乡**村**组坚果基地被抓获,民警当场从沙小长身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00元,从坚果基地路边的窝铺左侧床上查获玫瑰金色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从窝铺右侧床上红色烟盒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毒品海洛因8包,经称量,净重共计1.38克。

2020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板买发在其位于盈江县**村**组的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沙小长、板买发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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