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板某某到盈江县**镇**饵丝米线店,在购买饵丝过程中,将李某某摆放在店内的黑色**型触屏手机盗走。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314元。
2020年0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板某某到盈江县**镇**路**号出租房,将晾晒在楼梯过道的两条女士内裤及一条男士牛仔裤盗走。
2020年08月的一天,被告人板某某到盈江县**镇**路**号出租房,将晾晒在楼梯过道的两条女士内裤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板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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