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万槐,外号“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万槐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8年8月9日1时,被告人林万槐在儋州市**镇**路**广场**KTV**包厢,与被害人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林某乙等人劝说拦开后,林万槐找到在另一包厢中的朱某甲(已判决),说出去办事。两人走到三楼电梯口遇见曾某某,三人下楼后,林万槐带领朱某甲、曾某某上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朱某甲见车上放有一把砍刀和一把钩刀,问林万槐为何拿刀,林万槐回答去打人。林万槐驾车载朱某甲、曾某某在**广场寻找林某甲,在**KTV电梯口前发现林某甲。林万槐停车后拿起一把砍刀下车,朱某甲也拿起一把钩刀跟着下车,两人追砍林某甲,曾某某下车后在旁观看。林某甲被砍伤背部、腿部后,抓住并争夺朱某甲手中的钩刀,附近的林某乙见状上前帮助林某甲夺刀。曾某某见几人争夺钩刀,威胁林某甲等人放手,不放手就捅人。林某甲、林某乙放手后,林万槐、朱某甲将砍刀、钩刀带上车,与曾某某乘车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因刀砍伤致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腰部、右小腿瘢痕、右小腿腓骨骨折、胫神经离断、胫后动脉离断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林某甲受伤致右下胫神经、腓神经、隐神经损伤,遗留右小腿肌力4级以下,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林万槐的父亲林某丙向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丁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林某丙认可其中5万元是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赔偿。
2019年9月25日11时,林万槐到儋州市公安局新州派出所投案。
2.诈骗的事实
2017年11月,林万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冒充“网络报警平台”并留下联系QQ号码48336****,诈骗他人财物。2017年11月13日5时,被害人徐某某为报案追回欠款添加该QQ号码,被林万槐冒充警察诈骗共计人民币46828元。
林某丙于2019年12月12日退赔徐某某人民币40000元,于2020年2月24日退赔徐某某6480元。徐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收到上述赔偿款,谅解林万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据、关于赔偿林某甲医疗费的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林某乙、林某丁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甲、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林万槐的供述,同案犯朱某甲、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万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万槐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五处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万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林万槐持凶器报复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林万槐及同案犯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林万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被告人林万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冒充警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人民币468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万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林万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林万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林万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林万槐剩余的违法所得348元,返回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迪焜
书记员:王开民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林万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公安侦查卷5册(含光盘5张)、检察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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