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丕胜,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丕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林丕胜行至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苹果8plus),便尾随并上前将该手机扒出盗走,被告人林丕胜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后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南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丕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丕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丕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罪,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林丕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丕胜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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