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世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长乐区**镇**村**路**号,暂住福建省闽侯县**宿舍。因盗窃,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世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世源在闽侯县青口汽车城现代4S店工作期间,因网络赌博输光了客户辛某某预交的购车订金人民币21500元,为弥补亏空预谋回长乐实施抢劫。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林世源携带西餐刀、手套、口罩等工具从福州市闽侯县乘滴滴到福州市长乐区**城附近,随后步行至长乐区**路**幼儿园附近路段伺机实施抢劫,适遇卓某丙驾驶闽******玫红色保时捷卡宴轿车载着儿子吴某甲(2011年**月**日出生)前来接女儿吴某乙(2016年**月**日出生)放学,被告人林世源趁卓某丙抱着吴某乙上车之际,立即钻入车后座,持西餐刀威胁卓某丙向其索要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卓某丙随即电话联系胞妹卓某甲谎称出车祸令其携人民币3万元前来,被告人林世源随即命被害人卓某丙将车开至长乐区岱湖城A区路边等候,后被害人卓某丙胞弟卓某乙携人民币25000元赶来,被害人卓某丙将人民币25000元交给被告人林世源,被告人林世源即携款下车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用于购买衣服、手机等物及交纳客户辛某某的购车订金。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林世源在闽侯青口汽车城现代汽车4S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查扣用赃款购买的小米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汽车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账单、视频分析报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卓某甲、卓某乙、黄某某9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丙、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世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微信截图、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世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为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世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世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世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以上八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芳
检察官助理:陈艳妮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林世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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