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世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世玉,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3********,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1年11月21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世玉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1年以来,以张某甲(已判处)为首,以被告人林世玉,万某某(已判处)、林某某(已判处)、罗某甲(已判处)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在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奎香苗族彝族乡等地实施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林世玉实施聚众斗殴1起,随意殴打他人5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起,共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 

1、2009年9月11日晚,李某甲(另处)在彝良县**乡**村柏家垭口玩耍,王某甲、王某乙就询问李某甲关于罗某某(已判处)的下落,同时就辱骂罗某甲,李某甲与王某甲他们争吵后,王某甲、王某乙、张安乙便用洋铲等对李某甲实施殴打,李某甲被打后就电话告知李某乙(另处)等人自己被王某甲等人殴打的情况,随即,李某甲便在彝良县**中学门口找到被告人林世玉,罗某甲、林某甲(已判处)、李某乙、李某丙(另处)等人,同时准备了刀子、钢管等工具准备与王某甲等人斗殴,王某丙、余永江、王光亮、杨利勇(四人另处)等人经过**中学时,发现李某甲等人在此准备工具等候,王某丙等人就到汤某某家里拿了钢管等工具,返回到**中学门口的公路上与被告人林世玉,罗某甲等人斗殴并致余永江轻伤。

2、2008年7月2日,被告人林世玉与林某乙等人在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龙洞村岔路口遇见被害人王某戊开车回家,以王某戊不搭载他们为由便对王某戊实施殴打。

3、2009年3月,曾某甲与曾某乙因土地纠纷而发生打斗,并致曾某乙受伤,曾某乙的女婿林某丙便邀约被告人林世玉,林某甲、林某丁等人前往曾某甲家要求曾某甲承担其岳父医药费,由于曾某甲无钱支付医药费便离家出走,后被告人林世玉、林某甲等人寻找曾某甲讨要医药费未果便对曾某甲的妻子田某某实施殴打。

4、2009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罗某乙开车到罗某甲家门前时,因醉酒与罗某甲的父亲发生矛盾,后罗某甲便伙同被告人林世玉,罗某丙、罗某丁对被害人罗某乙实施殴打。

5、2010年10月的一天,张某甲以前雇佣过的工人邓某某到被害人张某乙的石厂上班,张某甲便以张某乙“乱挖”其工人为由纠集了被告人林世玉,罗某甲、郑某某、迟某某、王某己等人前往张某乙石厂要求张某乙停工并赔礼道歉,被害人张某乙被迫停工后,又在餐馆内宴请张某甲、林世玉等人后,又赔偿了1200元的“损失费”给张某甲等人。

6、2011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林世玉与林某甲无故在彝良县**乡**村街上对被害人对柳某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2011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宋某某在彝良县**乡**村街上马某某家饭馆里吃完饭后准备开车前往修理厂,因车子无法启动,拦住了后面欲驾车离开的被告人林世玉,卢某某等人,林世玉、卢某某便以此为由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彝良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户口证明等;2.证人罗某甲、林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世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世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其积极参与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春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