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林业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4月18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10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业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业鑫用手机下载互联网“大亨互娱”软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认识“蚂蚁”(身份不明),成为“蚂蚁”在该网站“7888888”房间的下级代理。同年5月至7月间,林业鑫先后组织胡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等人进入“7888888”房间进行赌博,林业鑫负责为参赌人员办理上分、下分、利润返点结算等事宜,并从中抽头渔利。自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林业鑫累计为参赌人员上分的赌资合计人民币1266272.44元,林业鑫抽头渔利64878.2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业鑫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林业鑫主动将违法所得44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林业鑫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邓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业鑫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业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业鑫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业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案发前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业鑫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业鑫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陆张、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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