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022号
被告人林丰,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林丰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始,被告人林丰租赁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房屋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在该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招募工作人员为游戏机房望风、查看监控、烘托赌场气氛等。期间,经被告人林丰授意,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招募了李某甲、沈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游戏机房的“经纪人”,再由“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被告人林丰与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人事先约定按赌客所输赌资予以获利分成,而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等则与其所招募的“经纪人”再按赌客所输赌资的一定比例获取“回扣”(违法所得)。
涉案游戏机房经营期间,赌资达人民币570,000余元。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并均招募、授意了其他“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后被告人林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人民币240,000余元支付给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作为该三人及其等所招募的“经纪人”的“回扣”(违法所得)。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涉案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3D宝马”八联机,“同类炸弹”八联机,“聚宝盆”八联机,“华板”八联机,“海盗船”八联机等5台设备,并当场抓获稽某某、游某某、吴某乙、李某乙等赌博人员。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5台八联机设备(共40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郑某某、刘某甲、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吴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证被告人林丰经营涉案游戏机房的事实、上述人员在涉案游戏机房协助招募经纪人、招揽赌客的情况。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史某某、田某某、周某甲、刘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间接证实被告人林丰系涉案游戏机房老板、涉案游戏机房内的工作人员情况。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间接指证被告人林丰经营涉案游戏机房的情况、经郑某某授意其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并获取回扣情况。
4、证人嵇某某、游某某、李某乙、吴某乙、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其等在涉案戏机房赌博并被处罚的情况。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等,证实其将涉案场所租赁给被告人林丰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查获的40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7、被告人林丰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证实本案所涉赌资、被告人违法所得情况。
8、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林丰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9、被告人林丰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丰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丰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丰到案后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丰现羁押于**号。
2.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五册、其他补充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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