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林丹,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丹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林丹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通过伪造的代股协议书及股份收购协议,以购买股票为由,取得被害人蔡某某及证人侯某甲的信任,并采取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52万元,随后被害人蔡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号**店内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52万元转至被告人林丹银行账户内。至案发为止,被告人林丹共向被害人蔡某某返还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借条、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代股协议书”、“股份收购协议”、微信聊天及邮箱截图、指认照片、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甲、吴某某、陈某甲、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林某甲、侯某乙、陈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丹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丹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