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为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为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林为文骑电动车经过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和讲堂路交叉口亿联超市外的马路边时,看到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便戴上随身携带的帽子和口罩,趁人不备将该深蓝色晶盾牌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林为文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晶盾牌电动车价值2195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为文在网吧上网的时候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作案时使用的T字型撬锁工具、帽子和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为文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8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为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9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为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为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为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为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为文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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