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岳庆松,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人民币,下同);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丽山,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因诈骗,于2013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到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5号楼附近,盗走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男式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车架号:LAPACJD26K*******)。9月4日上午,被告人岳庆松和林丽山将该二轮摩托车骑到莆田市体育场附近卖给被告人岳某甲。被告人岳某甲在明知该二轮摩托车是林丽山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100元低价购买。被告人林丽山分得赃款800元,被告人岳庆松分得赃款3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703元。
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被盗的二轮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颜某某。
被告人岳庆松于2020年9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岳某甲于2020年9月6日被该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林丽山于2020年10月12日被该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颜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吴某某、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67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庆松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岳庆松、林丽山、岳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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