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林丽琴,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陶**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小区**幢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丽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丽琴在罗源县松山镇境内组织了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民间标会三场,均以已中标会脚每期固定交纳加会款、未中标会脚交纳中标金额,会东于第一期收取整会款后在最后一期全额交纳加会款的方式运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丽琴组织了一场参加人数为78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5日开始标会,每年的1、3、5、7、9、11月的30日各加标1次,最后标会日期2019年8月15日,累计收取会员会款422.98万元。
二、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丽琴组织了一场参加人数为73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10日开始标会,每年的2、4、6、8、10、12月25日各加标1次,最后标会日期2019年8月10日,累计收取会员会款258.668万元。
三、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林丽琴组织了一场参加人数为77名(包括会东)的民间标会,次月5日开始标会,每年的1、3、5、7、9、11月5日各加标1次,最后标会日期2019年7月20日,累计收取会员会款109.72万元。
被告人林丽琴组织的上述三场民间标会收取会员会款共计791.368万元,造成会员林某甲、赵某某、翁某某、吴某某、林某乙等36人损失共计101.834万元。
被告人林丽琴于2019年10月31日在罗源县凤山镇府前街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丽琴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会单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翁某某、赵某某等3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丽琴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丙、林某乙、翁某某对被告人林丽琴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林丽琴微信收支明细光盘一张;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丽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791.368万元,数额巨大,造成参会人员损失101.83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丽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学娟
王 微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林丽琴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5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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