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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义生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林义声,曾用名林小牛,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村委会******号2011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义声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义声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义声于2020年6月10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富力海珠城停车场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的电池1块(价值人民币613元),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己花光。

2、被告人林义声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到本市海珠区西华里**巷**号楼下,盗得被害人曹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1块。

3、被告人林义声于2020年6月11日,到本市海珠区沙园**街**号**楼楼梯间,盗得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1块(价值人民币656元)。

4、被告人林义声于2020年6月21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路**街**号楼下,盗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无电池),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花光。

5、被告人林义声于2020年6月25日13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街**号楼下,盗走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无电池,价值人民币972元),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己花光。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义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义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义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义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林义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鸿剑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义声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4卷,光盘8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扣押被告人林义声上衣1件、运动帽1顶、包袋1个(NO:0007754),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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