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林乌美,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乌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2日、3月17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3月3日至3月17日、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林乌美在本区以可以帮助小孩就读跨辖区学校为由,经谢某某等人介绍,骗取被害人洪某某等21名小孩家长共计54.3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林乌美实际得款40.7万元,后因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并向被告人林乌美及谢某某等人索要上述款项,谢某某等介绍人代林退还她们经手的全部款项,被告人林乌美部分退赃。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洪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林乌美家中向被告人林乌美索要被骗钱款未果即报警,公安人员到上述地点将林抓获归案。次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立案侦查。至立案时,被告人林乌美尚未退出赃款共计24万元。至今,被告人林乌美尚未退还谢某某、张某某部分款项,已退还其余被害人被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乌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被害人洪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林乌美等笔录;
6.电子数据: 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乌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乌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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