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林乐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5********,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租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厝**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寮**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窝藏罪,于2002年2月28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伟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头**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区**镇**花园**幢**室。因涉嫌出售假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购买假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乐文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李君、郭勇、周伟强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7日报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尹某某在QQ群中认识了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机械加工业务的被告人林乐文,出资五六千元让林乐文研制一元面值的假硬币,又把在QQ群中认识的欲图购买假币的被告人李君介绍给林乐文认识。过后,李君多次到东莞市找林乐文拿假硬币,因为林乐文觉得假硬币质量不好,没有和李君算钱。2017年10月,被告人林乐文租用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370号房做为研制、生产假硬币的场所,将液压机、滚边机、雕刻机等生产假币设备搬迁至该房,并向梁益洪购买假硬币原料圆形铁片以及向他人购买模具、镍角、电镀液等材料后开始研制、生产假硬币。李君在林乐文研制、生产假硬币过程中协助林乐文接收用于伪造硬币的圆形铁片和药水,并参与伪造假硬币。林乐文将生产出来的面值一元的假硬币,每枚以0.55元或0.6元出售给李君约有三四十万枚。
2018年至2019年10月,李君购买假硬币后自己兑换出四五万枚的假硬币用于自己开销,10000枚假硬币出售给被告人尹某某,以及纠集被告人郭勇、周伟强,有时将假硬币分别出售给郭勇、周伟强,由郭勇、周伟强各自去找商家兑换真币,有时则伙同郭勇、周伟强开车至龙岩、三明、福州、莆田、厦门等地的农贸市场等场所,将假硬币兑换给需要找零的商家,盈利所得三人平分。其中,李君出售给郭勇的假硬币共计76163枚,出售给周伟强的假硬币共计119166枚,伙同郭勇、周伟强共同出售的假硬币共计64800枚。
2018年7、8月间,尹某某知悉林乐文已研制出质量较高的假硬币,遂联系林乐文表示要向他购买,林乐文通过物流方式给尹某某寄去约23000枚假硬币,尹某某则以曾资助林乐文研制为由,不付款给林乐文。2019年4、5月,尹某某因假硬币在卖猪肉时全部找零使用出去后,又以7000元的价格向李君购买10000枚假硬币。
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李君驾驶的闽E*****号奔驰轿车后备厢中查扣10900枚假硬币,在郭勇家中查扣18230枚假硬币。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向林乐文查扣假硬币89881枚,半成品假硬币7669枚,制作假硬币原料圆形铁片452718枚。林乐文供述将四五十万枚半成品假硬币抛撒于龙海市西溪大桥桥下水域。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通过强吸铁石从西溪大桥桥下水域捞出9枚假硬币。据统计查明,林乐文共计购买假硬币原料圆形铁片3038318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假硬币、圆形铁片、模具、液压机和滚边机等物证;2.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记录、送货单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林某甲、庄某甲、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林乐文、李君、郭勇、周伟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中国人民银行平和县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君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予运输、出售,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勇、周伟强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予运输、出售,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帮助他人伪造货币,且向他人购买假币并予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林乐文及被告人李君、郭勇、周伟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尹某某在与林乐文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君、尹某某购买假币后使用,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勇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君有劣迹,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伟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乐文、李君、郭勇、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艺鸿
检察官 邱智雄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乐文、李君、郭勇、周伟强、尹某某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涉案假硬币、模具等物品由公安机关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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