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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云腾诈骗案)_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林云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90********,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市**家具城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塘**号。被告人林云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云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云腾在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等地,虚构自己“张丽”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家人生病等理由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22204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云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林云腾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云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云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云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剑云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林云腾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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