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林亚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林场**号。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亚星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黄某甲(已判刑)纠集了被告人林亚星和陈某某、涂某某、马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魏某甲、刘某乙、林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林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以龙门县**镇**阁旁**楼出租屋为集中的生活据点,利用微信网络以赌“六合彩”、“百家乐”、“北京赛车”等名义约被害人到广东省龙门县**镇**小区、**家园等地,实则在“约客”赌博后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赶客”达到“稳赚不赔”目的的“煨庄”诈骗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为主,以陈某某、涂某某、马某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林亚星和刘某乙、蒋某乙、蒋某甲、魏某甲、林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林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扰乱周边区域居民社会生活秩序。
一、诈骗罪
1.2018年1月29日,马某某使用微信约被害人赵某甲到广东省龙门县**镇进行“百家乐”赌博,黄某甲、蒋某乙负责接见陪同赵某甲及其父亲赵某乙至**小区**区**栋**房,黄某甲将10万元现金出示给被害人赵某甲,随后赵某甲在赌博账号上充值5万元。黄某甲、马某某等人使用赌博账号在该网站上进行赌博,后马某某操作账户赌博赌输5万元。被告人方要求赵某甲再次帮忙充值5万元,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林亚星和蒋某甲、魏某甲、刘某乙等人手持电棍等工具冲进**房将5万元现金拿走。
2. 2018年1月,刘某甲看到廖某某(已判刑)发布的找“六合彩”庄家广告后,与廖某某联系称可以找到庄家,廖某某将陈某某的联系方式给刘某甲商谈“六合彩”赌博事宜。2018年2月22日,被害人吴某甲与刘某甲、吴某乙三人驾车前往广东省龙门县**镇,陈某某、涂某某负责接见陪同,将三人带至**家园**号楼**单元**房商谈赌博事宜,并商定下期六合彩开奖日合作。2月24日,被害人吴某甲等三人再次来到**家园,陈某某现场向吴某甲提供18万元作案现金与相应金额的六合彩投注单,由被害人吴某甲在网络上下注。当晚陈某某确定未中奖后,黄某甲安排被告人林亚星和蒋某乙、蒋某甲、魏某甲、刘某乙等人手持电棍等工具冲进房间,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待涂某某将18万元现金带离现场后,将被害人赶离房间。
3.2017年11月,被害人李某甲看到微博有寻找时时彩赌博平台的信息后主动添加了马某某的微信,并商谈时时彩赌博事宜。2018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来到广东省龙门县**镇,黄某甲、蒋某乙负责接见陪同其到**小区**区**栋**号,黄某甲提供5万元现金,被害人李某甲在网络赌博账号上代为充值。黄某甲等人进行赌博赢了5万元,李某甲归还了本金,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林亚星等转账合计5万元。此次马某某分得2.5万元。2018年3月3日,黄某甲等人以相同方式,提供4万元现金给李某甲在网络赌博账号上代为充值,黄某甲等人进行赌博,赢钱后先后两次自行提现共计7.3万元至被告人林亚星银行账户。在将赌博账号内剩余积分输完后,被告人林亚星和魏某甲、蒋某甲、刘某乙、陈某某、魏某乙等人手持电棍等工具冲进屋,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将交给被害人代为充值的4万元现金抢走。
4. 2018年4月7日,廖某某使用微信约被害人洪某某进行“北京赛车”赌博,并将被害人洪某某的资料交给陈某某,再转交给黄某甲,并成功将洪某某约到广东省龙门县**镇面对面赌博,黄某甲、涂某某负责接见陪同洪某某及其老乡郭某某至**小区**区**栋**房。黄某甲将陈某某提供的10万元作案现金交给洪某某,由洪某某在网络赌博账号上代为充值。后黄某甲在网络上赌博,赌输后被告人林亚星和陈某某、蒋某乙、蒋某甲、魏某甲、刘某乙、魏某乙、魏某丙、林某乙等人手持电棍等工具冲进房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将交给被害人洪某某代为充值的10万元现金抢走。
5.2018年3月,被害人阳某某添加陈某某微信并商谈“六合彩”赌博事宜,后被害人阳某某经朋友厥某某介绍认识“六合彩”庄家张某某,想从中获取返利。3月15日,被害人阳某某来到龙门县**镇,黄某甲、涂某某负责接见陪同,商谈“六合彩”赌博的赔率和返利等事宜。3月17日,黄某甲、涂某某将被害人阳某某带至**小区**栋**房,黄某甲提供30余万元作案现金及投注单,阳某某将投注情况报送给庄家张某某。当晚开奖后该犯罪团伙赢了27万多元,但被害人阳某某与张某某无法取得联系。阳某某在被限制自由时经多方联系,其朋友厥某某向该团伙转账80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8年3月17日20时30分许,因被害人阳某某与后台庄家张某某失联无法兑现非法赌债,被告人方先行要求被害人阳某某联系筹款,未果后被告人林亚星和黄某甲、涂某某、陈某某、蒋某甲、刘某乙、林某乙、魏某乙、蒋某乙、魏某甲等人驾车将被害人阳某某从龙门**镇押送至龙门县**地,并使用铁棍、石头等方式对被害人阳某某进行殴打。2018年3月18日0时32许,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阳某某留在现场后驾车离开。
经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阳某某损伤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2日,为庆祝被告人林亚星和叶某某生日,被告人林亚星和黄某甲、魏某甲、刘某乙、涂某某、蒋某乙、蒋某甲、魏某丙、魏某乙、林某乙、陈某某、黄某乙、叶某某等人到龙门**酒吧喝酒。4月3日凌晨,魏某甲等人醉酒后在停车场与一帮增城的朋友发生口角,经劝架后双方各自离开。后魏某甲独自一人到**酒吧对面的小卖部指着被害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说有份在先前的冲突中打人,在被害人多次解释无果后,魏某甲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随后被告人林亚星和蒋某乙、刘某乙、涂某某、陈某某、魏某丙等人过来,与李某乙、何某某等人发生激烈身体冲突,刘某乙从其车内拿出汽车棒球锁参与殴打。在打架过程中,造成李某丙、李某乙、何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林亚星使用小刀把李某乙捅伤。经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亚星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赵某甲等人财物,非法拘禁被害人阳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乙等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补充证据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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