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亚财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亚财,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亚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2月21日-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亚财因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景山村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其个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多次信访上访,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人民政府、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等部门对其信访诉求作出了答复,被告人林亚财未请求复查,信访事项终结。后被告人林亚财仍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并于2019年4月12日、5月21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共2次,并分别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行政拘留共2次,后仍不改正,于2019年7月23日再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信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第三次训诫。被告人林亚财的重复非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林亚财被移交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购买机票、住宿、出行等交易支付记录、民航旅客行程记录、训诫书、漳州进京非访人员移交书、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亚财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亚财在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亚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强

检察员:杨舒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亚财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