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律师周木兰,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关某某欲购买汽车,便委托被害人林某甲帮忙购买白色宝马X3汽车,后林某甲向其司机林某乙说明该情况。林某乙联系被告人林仁,告知林某甲需购买宝马X3一事,林仁称可以帮忙联系汽车销售公司代为购买。林仁遂联系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林某丙,提出朋友需购买宝马X3汽车,林某丙称公司有车可售。尔后林仁便直接与林某甲联系购车事宜。2019年1月8日,林仁将林某丙所提供的车辆配置、价格等信息告知林某甲,并称汽车价格为38.4万元,林某甲询问关某某意见,关某某表示同意购买,林某甲将意见转达给林仁后,林仁便向林某丙称要订购一辆白色宝马X3汽车,林某丙要求先交1万元钱定金。林仁对林某甲谎称需先交10万元钱定金,林某甲告知关某某后, 于2019年1月12日通过吴某某将10万元转账林仁的民生银行账户内。林仁收到10万元后,将1万元转给林某丙作为定金,9万留在其银行卡中。林某丙收到定金后,便将车辆准备好,尾款付清即能提车,对购车人无其他附加要求。2019年1月21日,林某甲要求提车, 林仁称付完尾款即可安排提车。林某甲告知关某某后通过吴某某转账给林仁购车尾款28.4万元。2019年1月23日,林仁对林某甲谎称没有小客车增量指标信息,不能提车,过后又编造各种理由不能提车, 而是将所收取的购车定金及购车尾款用于偿还其债务及个人消费,直至案发均未归还。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林仁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提取笔录(查询汇款明细三张)、林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林仁民生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 证人林某丙、关某某、吴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仁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启云
检察官助理:姚 勋
书 记 员:傅开资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仁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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