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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付章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付章,男,曾用名无,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付章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林付章因家庭琐事心生怨愤,在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后所村65号家中使用斧头先后击打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头部,后林付章外出在公路边使用斧头击打被害人王某丁头部致其倒地,并返回家中再次使用斧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戊、王某己的头部,后林付章被民警当场控制抓获。经120现场确认,王某己、王某戊已当场死亡,王某乙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己、王某戊、王某乙均系被斧锤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丙损伤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王某丁损伤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付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等;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付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舒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付章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光盘1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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