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林伟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伟涛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号一楼一临时板房,趁被害人潘某某睡着之机,秘密将其放在床头边上的三部手机(其中华为mate30 8+128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36.46元;荣耀7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3.67元;荣耀magi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4.07元)盗走。当日15时许,被告人林伟涛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华为mate30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伟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4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伟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林伟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伟涛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含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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