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林伟聪,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南雄市工业园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巷**号**房,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路**号**楼**屋,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镇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至2020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林伟聪因醉酒后心情不好,站在洋汾水路18号三楼出租屋阳台处用右手将十多个啤酒瓶扔向环城路与洋汾水路口,啤酒瓶玻璃碎片大面积散落在地面上,导致环城路与洋汾水路路口交通受阻,并将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汽车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林伟聪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伟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伟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伟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伟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叶小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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