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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伟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林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林伟通过游戏网络添加被害人王某某微信,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网恋,编造理由骗取人民币共计63743.51元。案发后,被告人林伟家属将骗取的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3月初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林伟通过网络添加被害人黄某某微信,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网恋,编造理由骗取人民币1197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伟家属将骗取的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9年7月初,被告人林伟通过微博添加被害人董某某微信,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董某某联系,以包养介绍费为名,骗取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伟将骗取的款项退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林伟在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被抓获。

被告人林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记录、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伟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伟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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