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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传文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林传文,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传文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传文驾驶其借用的闽******号小型轿车等多次在上杭县湖洋镇、白砂镇、旧县镇、临城镇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基站,使用绳索、撬棒、螺丝刀等工具窃取基站蓄电池33只,后载到武平县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予以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蓄电池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被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17995元。

1.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和武平县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站盗走9只双登牌6-FMX-150B(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2.2019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湖洋镇涧头村涧头四路的山上潭冈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6-FMX-150B(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3.2019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白砂镇洋乾村村口移动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6-FMX-150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4.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湖洋镇文光村黄塘径大桥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6-FMX-150 B(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5.2019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集镇后山铁塔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GFM-300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6.2019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旧县镇梅溪村阙屋组铁塔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6-FMX-150 B(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7.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传文在上杭县临城镇龙翔村张滩大桥旁基站盗走4只双登牌6-FMX-150 B(A)型号的蓄电池,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蓄电池33只、绳索1条、撬棒2支等物证;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传文、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8.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及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9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苏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传文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0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物证室及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5.祖训家规。

林氏祖训家规

处世事

明是非、辨忠奸、守节义、权生死。

以忠孝为本,以礼仪为纲,

不论学识高低,职业类别,

皆能以风操范世,为社会贞干,国家柱础。

注释:清楚分明地辨别出是与非,辨别出奸邪与忠诚,坚守节操与义行,权衡生死的份量而后作出决定。以忠诚孝义为做人的本分,以礼义廉耻为做人的纲领。不论人的学识高低,职业类别,都能够以志行品德作为世人模范,为社会支柱,国家栋梁。

 李氏祖训家规

禁非为

邪淫者,十恶之首;

赌博者,倾家之源。

凡我族人,务必告诫子弟,

切不可放辟邪侈,生平甘受玷辱。

注释:过分、不节制,是一切罪恶中的首要大恶;赌博上瘾,会导致倾家荡产。凡是我族人,务必告诫族内子弟,不可肆意作恶,使个人和家族名声蒙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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