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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余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林余标,曾用名林水才,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巷**号。2009年4月9日因嫖娼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9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余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林余标在其位于本市**镇**路**村的废品回收站,明知是周某某、顾某某(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向其收购铜阀杆800余斤,价值人民币12000余元。经价格认定,上述铜阀杆单价14.93元/斤。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余标在本市**镇**路**村的废品回收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余标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陈元人民币150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余标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余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余标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余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余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余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道定

检察官助理:陈佳慧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林余标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5册、书面材料3张、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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